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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南宁科冠医药(CRO)科技开发有限公司

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




产品分类 基本情况 具备条件 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
第三类产品 一、无论何种情况。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未批准在本国(地区)上市的产品。
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
的临床试验资料。
第三类植入型产品 一、企业无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。 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
上市。
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
的临床试验资料。
  二、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。 A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
上市;
2、企业质量体系已经中国政府审
核,但不涵盖所申请产品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
家组认可。
    B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
上市;
2、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
所申请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;
3、本企业其他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
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。
注: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。
  三、企业已有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,
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类产品,
但不属同型号。
A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
上市;
2、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不涵
盖所申请的型号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,
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
认可。
    B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
上市;
2、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
所申请的型号并在有效期内;
3、本企业的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
4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。
注: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。
境内产品提供本企业同类
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
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同种
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
验资料。
  四、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,
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型号产品,
但不属同一规格。
A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不涵
盖所申请的规格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,
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
认可。
    B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
所申请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;
3、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四
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。
注: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。
境内产品提供本企业同类
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
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同类
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
验资料。
其他第三类产品 一、企业无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。 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,
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
认可。
  二、企业有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,
申请产品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。
A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属采用超声、
微波、激光、X射线、伽玛射线以及
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源的治疗设备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
临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
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
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
资料,
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
认可.
    B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诊断型产品或者不是用超声、微波
、激光、X射线、
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
源的治疗设备;
3、本企业的其他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
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。
注: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
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
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
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。
  三、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,
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类产品。
A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属采用超声、微波、激光、X射线、
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
源的治疗设备。
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
床试验资料;
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
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
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,
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
可。
    B同时具备:
1、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市;
2、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年
以上无抱怨的记录;
注: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。
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
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。
第二类产品 一、无论何种情况 境内未批准上市、
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
尚未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
市。
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
临床试验资料。
  二、产品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 A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
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(地区)上
市。
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
部门批准产品上市时的临床
试验资料。
    B境内产品中国政府已批准同类产品
在中国上市。
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
料和对比说明。
    C执行国家、行业标准的检验、诊断
类医疗器械
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。

注释:
1、同类产品:指基本原理、主要功能、结构、材料、材质,预期用途相同的产品。具体目录,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颁布;
2、同型号:指在基本原理、主要功能、结构相同的前提下,辅助功能的原理结构相同的产品;
3、同规格:指在基本原理、主要功能、结构相同,辅助功能的原理结构相同,主要性能的参数、指标、几何尺寸也相同的产品;
4、抱怨: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,经技术方法界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;
5、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的临床试验资料的,应当按照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》,提供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资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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